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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辩护人裴庆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9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张某某俩家因为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洪杖子村蔡家庄的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矛盾,后张某某与于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张某某左侧第6、7肋骨前肋骨骨折,于某某右手环指末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双方发生撕扯的次日被害人做了3次检查均未检查出骨折,被害人出院时隔7天后才查出2根肋骨骨折,不能排除出院后第七天检查出的骨折是其他原因所致,故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属证据不足。二、如以故意伤害判处被告人刑罚,应考虑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也被受害人致成骨折,并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张某某俩家因为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洪杖子村蔡家庄的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矛盾,后张某某与于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张某某左侧第6、7肋骨前肋骨骨折,于某某右手环指末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人于某某当庭给付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无自首情节;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当日现场情况;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宽城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属轻伤二级,被告人于某某属轻微伤。5、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证实,经本院调解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人于某某当庭给付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6、证人蔡某甲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于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其家的一块地被蔡某乙家用石头垒上了,其便找到蔡某乙不让蔡某乙干了,后来过了几天蔡某乙媳妇张某某打电话跟其商量占其家地的事,其没同意。2016年6月9日8时许,其回老家过端午节,看见其家的地不仅被蔡某乙家垒上石头还打了混凝土,其便找张某某理论,并用镐和锤子刨打的混凝土,张某某见状推了其肩部一下,导致其摔倒坝台底下,手摔到了石头上摔流血了,后于某某便上前与张某某相互厮打在一起了;7、证人蔡某乙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端午节前村里打村水泥路,其觉的进其家的路有点窄,便找村里沟通后便自己又把路往宽打了一些,占了点村集体的地,蔡某甲说其占的地是他们家的,还把其新打的水泥路给拆了,其妻子张某某不让,后来于某某便动手打张某某,随后于某某和张某某就打了起来;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9日8时许,其在地里架豆角,听见蔡某乙家外面挺热闹,便过去看看怎么回事,其当时看见于某某和张某某在互相吵吵,蔡某乙与蔡某甲也在边上,蔡某甲正在拆水泥路的路边台,张某某不让,其就到跟前劝了双方几句,但是谁也没理其,其就走了;9、证人蔡某丙证言证实,2016年6月9日8时许,其去地里干活,听见外面挺热闹,其看过去看见于某某和张某某两个人互相吵吵呢,蔡某甲拿着一只大锤要撬新打的水泥地,后来其听见张某某和于某某吵吵热闹了,其离他们挺远的,也没往那边看,不知道打架的过程;10、证人蔡某丁证言证实,其系宽城中医院骨伤科的医生2016年6月10日,张某某到中医院骨伤科就诊,当时是其接待的这个病人,6月10日、6月13日分别做了两次CT检查,没有检查出肋骨有骨折,但是张某某左侧肋部触痛明显,不排除骨折可能。6月14日张某某出院回家了,6月21日又做了次CT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张某某左侧第6、7前肋骨多发骨折。因无明显移位肋骨骨折本来就不容易检查出来,骨折初期处链接比较紧密,CT扫描有可能扫描不到骨折位置,随着时间推移,大概10天左右之后到骨质吸收期,再加上病人的日常活动,使骨折位置比较明显,再做检查时九容易检查出来了,张某某的肋骨骨折就属于这种属于无明显移位的肋骨骨折;1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6月9日8时许,其在其家门口垒道,蔡某甲和他妻子于某某过来,说其占了他们家的地方,蔡某甲还用镐拆其用石头垒的道,其夺蔡某甲手里的镐并和蔡某甲理论时,蔡某甲妻子于某某在后边把其头发撮住了,后其与于某某二人便相互厮打起来;12、被告人于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6月9日8时许,其和丈夫蔡某甲回老家,发现蔡某乙家新打的道占了其家的地方,蔡某甲便用借来的镐拆蔡某乙家新打的道,后蔡某乙家媳妇张某某上前阻拦,还推了蔡某甲一下,其与张某某理论并伸手拦着张某某不让他阻拦蔡某甲,后其与张某某相互厮打在一起。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张某某前三次CT检查没发现有骨折迹象,时隔7天后于2016年6月21日CT诊断处张某某肋骨多发骨折的情况,本案中蔡某丁证言中已经做出合理解释,且蔡某丁为中医院骨伤科职业医生,本院对蔡某丁证言予以采信,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属证据不足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张某某具有一定过错,事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人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故对于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被告人于某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某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关 峰审 判 员  曹飞燕人民陪审员  张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