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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眉山峨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易雄、孙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峨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易雄,孙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眉山峨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李容,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建芳,眉山市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易雄被执行人孙婉婷眉山峨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易雄、孙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4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易雄、孙婉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眉山峨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违约金6525元、案件受理费686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婉婷银行存款7261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从本院转帐领取案款7211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余款50元用作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