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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毛淑敏与天津市津陵余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淑敏,天津市津陵余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456号申请执行人毛淑敏。被执行人天津市津陵余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执行人毛淑敏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陵余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津0114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给付93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13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津陵余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45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