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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彦德诉辛景军,林西县蓝光石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德,辛景军,林西县蓝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984号原告李彦德,男,1958年1月1日,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辛景军,男,1969年10月9日,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林西县蓝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康健,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康英林,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德诉被告林西县蓝光石材有限公司、辛景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德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