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国萍与张云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丰,李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萍。上诉人张云丰为与被上诉人李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8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张云丰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云丰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云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