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五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五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613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刑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五星,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五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被告刘五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五星返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5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700元。2.刘五星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从2015年10月16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的滞纳金。事实与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加盟商是经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在所在地区发展“垫付宝”会员的垫付宝公司类会员,可从物流公司、加油站、加气站、汽车汽修店、运输公司、分期公司、经销商等公司类会员中择优发展加盟店。2015年6月30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五星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承诺函、担保函等合同,刘五星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刘五星与“垫付宝”其他会员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替其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刘五星按约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之后,刘五星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是,刘五星并未按期偿还欠款。截至起诉之日,刘五星尚欠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7000元、违约金5700元(57000元×10%)。经催讨未果,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刘五星辩称,刘五星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订立《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属实。协议订立后,案外人张敬清于2015年9月16日向刘五星付现金约45600元。因此,刘五星同意返还45600元,请求法院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6月30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刘五星(乙方)签订一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约定乙方向甲方申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可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给“垫付宝”卖方会员后,乙方负有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的义务。乙方同意按“垫付宝”网站上确认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同时,乙方同意按“垫付宝”网站上载明的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若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垫付款项,则应当按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并在未还清前按日利率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因本合约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合约在新罗区致尚汽车配件经营部签署。2015年9月16日,刘五星在案外人张敬清处消费57000元。同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扣除服务费1140元(57000元×2%)后为刘五星向案外人张敬清支付了55860元。此后,刘五星未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前述垫付的款项。经催讨未果,双方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业务回单、营业执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原告在垫付57000元后,被告未返还该款,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限期偿还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在诉请违约金5700元的同时,还主张被告应按日利率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滞纳金,属于违约金的法律范畴。原告要求被告同时支付前述两项费用,属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原则且不当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滞纳金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在扣除服务费1140元后实际向案外人张敬清支付了55860元。因此,原告已经按月利率2%的标准取得了1个月(2015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的收益(57000元×2%)。因此,本院对从2015年10月17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五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57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0月17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7.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刘五星负担8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