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蒲军选与李一凡、张涛民间供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军选,李一凡,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蒲军选,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一凡,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涛,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系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牛保派出所干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30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80元、执行费318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给付款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043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