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桂芹与被执行人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桂芹,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芹,女,1959年1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赵伟,男,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赵桂芹与被执行人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87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赵伟于2016年2月28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桂芹借款及利息合计26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中,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经被乾安法院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8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