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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终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段青海与黄存海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青海,黄存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1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青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石高,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存海,私营企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青海因与被上诉人黄存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段青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友荣代理审判员  黄 慧代理审判员  夏国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筱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