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俞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伟,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麻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6)第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俞伟酒后驾驶鄂J×××××号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过麻城市区行至大广高速公路漫长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俞伟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0.6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俞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俞伟的供述和辩解;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俞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俞伟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俞伟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为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福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曾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