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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与贺建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移动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贺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丽景1栋2楼。负责人潘萍,该公司总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建军,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贺建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返汉不当得利7261.03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贺建军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贺建军的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168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贺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2016)川168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