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9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9711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19号16层。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哲,女,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衔,男,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区1201A。法定代表人:顾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露,女,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