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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联超电器有限公司、桂金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联超电器有限公司,桂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联超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21952-2,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塑包第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银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金刚,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鳌商初字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联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元,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桂金刚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联超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120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62元,申请执行费968元。申请执行人温州联超电器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桂金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6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