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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先华与攀枝花市顺利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先华,攀枝花市顺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林先华,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顺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金塘湾。法定代表人陈正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960号申请人林先华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顺利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9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