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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红玲与薛永波、薛万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玲,薛永波,薛万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3397号原告刘红玲,女,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薛永波,男,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薛万长,男,195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薛永波、薛万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玲诉称,2014年12月12日,二被告以承包工程急用钱为由借原告现金9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为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综上,本案被告薛永波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红玲对被告薛永波、薛万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进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全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