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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靳某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生于1971年,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路某(系吴某的妻子),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靳某,男,生于1973年,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靳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吴某与靳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靳某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执行款20000元,其余执行款129274.47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被执行人靳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本案可恢复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祝淑荣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