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8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国丽萍与韩文栋、崔雯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丽萍,韩文栋,崔雯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858号原告国丽萍。被告韩文栋。被告崔雯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丽萍与被告韩文栋、崔雯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丽萍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丽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丽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由原告国丽萍承担94元。代理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