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8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国丽萍与韩文栋、崔雯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丽萍,韩文栋,崔雯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858号原告国丽萍。被告韩文栋。被告崔雯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丽萍与被告韩文栋、崔雯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丽萍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丽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丽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由原告国丽萍承担94元。代理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