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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仅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47.71元,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甘民初字第5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小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