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4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殷其建与江苏森奥特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其建,江苏森奥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553号原告:殷其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文景,沭阳县青伊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森奥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湖东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殷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殷其建诉被告江苏森奥特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其建负担。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