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蒋臣丽与赵雪涛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臣丽,赵雪涛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1015号原告蒋臣丽,女,生于1995年11月21日,藏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赵雪涛,男,生于1991年8月1日,藏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臣丽与被告赵雪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24日原告蒋臣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臣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蒋臣丽负担。审判员 张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