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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强诉被告王松柏、潘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王松柏,潘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1063号原告王志强,男。委托代理人琚家芳、辛健,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柏,男。被告潘万玲,女。委托代理人凌舒平,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强诉被告王松柏、潘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王志强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王松柏前妻潘万玲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志强之委托代理人琚家芳、辛健、被告王松柏、被告潘万玲之委托代理人凌舒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强诉称,2014年11月4日,被告王松柏因资金困难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及时归还。现借款已久,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松柏催还借款未果。经查,本案所��债务系被告王松柏与被告潘万玲婚姻关系存续间所借,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故起诉被告潘万玲与被告王松柏一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王松柏辩称,借款属实,当时我与王志强是朋友关系,借款当天是因为我朋友需要资金周转就向王志强借款30万元。2、借条也是我打的,但是我把王志强的借款借给了我的朋友马勇,但是我朋友马勇非法集资导致资金现在还不了。3、我同意还款,但是现在没有钱,要求王志强宽限还款时间。4、当时王志强租用我的公司时,当时合同约定,需要对我的公司场地进行打扫,王志强走的时候尚欠我公司的水电费,及弄脏了我公司的场地及毁坏房子,我需要与王志强的公司进行结算,并在借款中核减。5、我与被告潘万玲已经离婚,当时潘万玲并不知道这个借款,希望原告不要要求被告潘万玲来还款。被告潘万玲辩称,我与被告王松柏是2015年9月份协议离婚的,我对30万元的借款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这30万元的借款属于王松柏的个人借款,不应该由我来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志强与被告王松柏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4日,被告王松柏向原告王志强借支人民币300000元,于当日向原告王志强出具了一张“今借到王志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借条给原告。2014年11月5日,原告王志强委托他人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将300000元人民币汇到被告王松柏银行帐户。借款后,原告向被告王松柏多次催还借款,因被告对所借款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另查,被告王松柏与被告潘万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5年9月11日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协商处理,协议内容:一、子女抚养:婚姻期间共育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叫王子晴,出生于1998年11月13日;儿子王子天,出生于2007年4月3日;离婚后全部由女方抚养,费用由男方每月支付贰仟元给女方,教育费用另外支付。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各自名下资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同意持有恒兴高科公司的玖万捌仟元股份无偿赠给男方。三、债权、债务情况: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男方王松柏承担,与女方无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借条、转款凭证、转款人的说明、婚姻登记记录;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书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与被告王松柏之间的借贷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松柏所欠原告王志强借款本金及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依法应当偿付。庭审中,被告王松柏、潘万玲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由其两被告共同偿还提出异议,潘万玲以该笔借款其不知情,系被告王松柏的个人债务,并提出其与被告王松柏于2015年9月11日已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时债务全部由被告王松柏承担,该债务与家庭无关。对该抗辩,本院认为,被告王松柏向原告借支的300000元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所欠债务,且两被告对各自提出的抗辩理由均未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告潘万玲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王松柏还在庭审中提出该笔借款,应在原告租赁其公司场地结算款中扣减,因被告王松柏所主张的该诉请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对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松柏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被告潘万玲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松柏、潘万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绍平审 判 员  邓碧梅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