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4刑初466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2016年6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1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伙同交某(信息不详)在靖边县北大街李某某所经营的“李茹茹烟酒门市”内,谎称交某是自已侄儿于6月18日结婚,并以此为由赊欠十三条芙蓉王香烟,两条软中华香烟,十五箱雨瑞牌水蜜桃(320m1,24瓶/箱),三箱老银川金品特酿浓香型白酒(43%,500m1/瓶,6瓶/箱),并承诺过完事情第二天给钱,后于6月16日8时许,刘某与交某将李某某事先准备好的上述物品取走,随后在靖边县北大街四中巷内周某经营的烟酒门市内将13条芙蓉王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以3600元价格卖给周某,后民警在刘某住处提取到八箱雨瑞牌水蜜桃,在刘某处提取到16瓶老银川金品特酿浓香型白酒。上述物品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5955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周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及发还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10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洲审 判 员 周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