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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于洪涛、张玉晶、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张玉晶,于洪涛,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黄海大街一段98号。组织机构代码:79204378—8。负责人:孙洪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靳涛,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玉晶,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新华小区**号2—2—7,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于洪涛,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新华小区**号2—2—7。被执行人: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组织机构代码:67406787—7。法定代表人:姜作和,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洪涛、张玉晶、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465152.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72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01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玉晶、于洪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