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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福建中检东南检疫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兴顺旺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检东南检疫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恒兴顺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5民初2864号原告:福建中检东南检疫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215832XQ。法定代表人:梁章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伟,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福建恒兴顺旺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3376378X。法定代表人:黄荔云。原告福建中检东南检疫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检疫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兴顺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顺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南检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兴顺旺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南检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兴顺旺公司支付拖欠木材熏蒸费408465.12元;2.判令恒兴顺旺公司支付起诉日到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恒兴顺旺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委托原告东南检疫公司处理进口一票云杉原木,数量为25529.07立方米(具体数量以检验报告为准),船名为,提单号为。东南检疫公司完成恒兴顺旺公司委托原木熏蒸事项后,恒兴顺旺公司拖欠熏蒸费408465.12元,东南检疫公司多次催讨,恒兴顺旺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熏蒸费。恒兴顺旺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东南检疫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委托书一份,欲证明恒兴顺旺公司委托东南检疫公司原木熏蒸,拖欠东南检疫公司原木熏蒸款的事实;2、律师函一份,欲证明东南检疫公司有向恒兴顺旺公司催讨欠款的事实。3、检验检疫材料一份,欲证明东南检疫公司已根据恒兴顺旺公司委托完成了委托事项的事实。因恒兴顺旺公司缺席,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和辩解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11日,恒兴顺旺公司委托东南检疫公司熏蒸除害一票船名为,提单号为HDGLKODXIU1405501的云杉原木,熏蒸费每立方米16元。东南检疫公司按照恒兴顺旺公司委托,完成该原木熏蒸工作,熏蒸数量为25529.07m3,熏蒸费为408465.12元。东南检疫公司多次催讨该笔熏蒸费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恒兴顺旺公司支付上述木材熏蒸费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经审理,因恒兴顺旺公司缺席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东南检疫公司诉求恒兴顺旺公司支付拖欠木材熏蒸费408465.12元,有东南检疫公司提供的委托书、检验检疫材料、律师函为凭,足以认定。东南检疫公司要求恒兴顺旺公司偿还该木材熏蒸费,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恒兴顺旺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福建恒兴顺旺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中检东南检疫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木材熏蒸费四十万八千四百六十五元一角二分及该款自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27元,公告费360元,由福建恒兴顺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慧敏人民陪审员  陈桂平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志英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