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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2099号原告欧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欧某诉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欧某于2016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唐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丽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