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518号原告:金华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西路1009号1幢1-101室。法定代表人:郑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金华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建兵。原告金华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丁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