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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旭军申请金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军,金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军。被执行人金付。本院在执行李旭军申请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旭军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款178200元及相应利息。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121763元,被执行人现在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129号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