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旭军申请金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军,金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军。被执行人金付。本院在执行李旭军申请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旭军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款178200元及相应利息。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121763元,被执行人现在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129号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