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30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尹梅娇与永新县水利局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梅娇,永新县水利局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853号原告:尹梅娇。被告:永新县水利局,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01484458-9。法定代表人王胜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荣,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尹梅娇与被告永新县水利局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尹梅娇于2016年10月24日以目前经济困难无力交纳鉴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梅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梅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尹梅娇负担。审 判 长  彭金德审 判 员  李 璇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