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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井字镇松柏村村民委员会、左初升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井字镇松柏村村民委员会,左初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特27号申请人双峰县井字镇松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新发,该村村务负责人。申请人左初升。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申请人双峰县井字镇松柏村村民委员会、左初升关于确认2016年10月18日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书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方卫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双峰县井字镇松柏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左初升因左光炳遗产继承纠纷问题,2016年10月18日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当事人左初升一次性支付给当事人松柏村村民委员会人工费人民币2000元;2、左光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全部存款及其他权益全部由当事人左初升继承,当事人松柏村村民委员会对此不持异议;3、当事人松柏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在领取全部人工费用后自愿放弃且不再向当事人左初升主张其他任何权利;4、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井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一份,报请双峰县人民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峰县井字镇松柏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左初升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双峰县井字镇松柏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左初升于2016年10月18日达成的井人调字(2016)第0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方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再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