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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漯河永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漯河永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939号之一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安缆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滕学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漯河永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韩庄村。法定代表人:亢智国,职务不详。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漯河永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芬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