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9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琦与武汉融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海济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武汉融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海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486号之一原告:张琦,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融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4层。法定代表人:杨亚刚。被告:湖南海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原告张琦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武汉融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海济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6)浙0110民初9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琦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29日,原告张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