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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钟桃、付克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桃,付克民,万令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钟桃女,女,汉族,19861年3月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付克民,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万令妹,女,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付克民、万令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克民、万令妹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付克民、万令妹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克民、万令妹银行存款138553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