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爱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7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爱强,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清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2000元,于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王福群,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爱强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子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爱强及其辩护人王福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4日开始,被告人吴爱强经中间人张某介绍,先后向周某借款两笔总计2.5万元。同年3月9日左右,吴爱强再次通过张某向周某借款,张某、周某不愿再借款。吴爱强将自己持有假房产证、假房产他项权证提供给张某、周某,至4月11日,共借款10万元给吴爱强,扣除利息后,吴爱强拿到9.5万元。对于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爱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爱强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爱强辩解,其多次在不同日期借款,合计95000元,最后一次其主动提出用房产证抵押。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内容明显系传来证据,不能采信,2013年3月9日至4月11日前的6.62万元金额系民事借款,最后一笔2.88万元借款属于诈骗金额。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回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吴爱强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予以量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开始,吴爱强经中间人张某介绍,先后向周某借款两笔合计2.5万元。同年3月9日左右,吴爱强再次通过张某向周某借款,张某、周某表示已借款数额较大且没有归还本金,不愿再借款。吴爱强将自己持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一本房屋他项权证,主动提供给张某、周某,以表示自己有还款能力。张某、周某信以为真,便答应继续借款,至同年4月11日,共借款10万元给吴爱强,扣除利息后,吴爱强拿到9.5万元。期间,吴爱强偿还利息3000余元,同年5月22日,被告人吴爱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经向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资料查询,“产权人姓名吴爱强;身份证;权证号106978”等信息,在乐清市范围内无相应记录。另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吴爱强偿还1万元,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吴爱强家属偿还款项4万元,且与被害人周某达成民事调解,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证实吴爱强提供给张某、周某的温房权证乐清市第1069**号、温房他证乐清市第002535号,经查证,均系伪造。(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吴爱强的身份情况及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本院(2013)温乐刑初字第1230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吴爱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于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实吴爱强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经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在乐清市范围内无相应记录。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证实2015年4月20日,本院判决吴爱强应偿付周某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损失,后因吴爱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5.借款借据、银行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吴爱强向周某借款12.5万元,以银行转账及支付现金等方式给吴爱强,其中2013年3月4日借款5000元、2013年3月5日借款2万元、2013年3月9日借款2万元、2013年3月16日借款1万元、2013年3月17日借款2万元、2013年4月6日借款2万元、2013年4月11日借款3万元。6.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证实吴爱强名下在农业银行的6张银行卡及名下农商银行的2张信用卡,2013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没有交易明细。7.谅解书,证实周某于2016年1月份,收取吴爱强还款1万元,2016年4月17日,收取吴爱强家属还款4万元,剩余75000元,吴爱强与周某达成协议日后归还,取得周某的谅解。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5日19时33分许,公安人员在太原车站抓获吴爱强。(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3月份,吴爱强侄子介绍吴爱强向其借钱,其本人没有钱,而是作为中间人,将周某的钱借给吴爱强,大概借两笔钱之后,吴爱强还要借钱,其表示借款有点过多不愿意再借款,吴爱强主动说用他的房产证作为抵押继续借款,拿到吴爱强房产证后交给周某,继续借款给吴爱强,共借款给吴爱强有12.5万元。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开始,其看吴爱强很反常拿出好多钱用来打赌,陆续借过来好几次,借款都是赌博输掉,2013年5月份,吴爱强因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啊希”过来要债,其知道吴爱强用假房产证在“啊希”处抵押借了钱,大约十几万元。2015年,吴爱强被释放后,通过支付宝给其打了1万元,让其转交给“啊希”。2016年1月11日,其给“啊希”现金1万元,“啊希”签了收条。3.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吴爱强是朋友关系,吴爱强向其借一张银行卡使用一直没有归还。(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陈述,2013年间,其经吴爱强侄子介绍认识吴爱强,吴爱强以借钱做投资为由,向其借款2.5万元。之后吴爱强又向其借钱,张某表示吴爱强借款数额已经较大,再继续借款不放心。吴爱强主动说可以用他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并出具有他名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户口本,其拿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没有鉴定真假,又陆续借款10万元给他,后来听说吴爱强因为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吴爱强被拘留期间,其曾去吴爱强家中找他,吴爱强家里人却说吴爱强没有房子,于是其去房管部门询问,工作人员说吴爱强质押给其的两个证件是假的,后来张某联系吴爱强弟弟吴某1,经过沟通,吴某1为吴爱强支付1万元,该1万元是归还本金。吴爱强借款12.5万元,因为有一部分是利息,10天计算一次利息,每1万元收取500元,借2万元,先收1000元,实际1.9万元。(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爱强供述,2013年,其和别人一起摆赌场坐庄抽头,期间其自己也参与赌博,后来输了钱,经别人介绍,2013年3月至5月份,陆续向“啊希”借款10万元,最后一次其主动提出用其的房产证抵押,当时没有告诉该房产证是假的,“啊希”就同意,于是其用以前买的一个假房产证抵押给“啊希”借款2万元,因以前借1万元没有写欠条,所以写在借条上借款3万元,借款期间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借款1万元,每10天收利息500元,借2万元,扣利息1000元,实际拿到1.9万元,借款10万元,实际拿到9.5万元。2013年5月21日,其因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被刑事拘留。(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缪某的见证下,将照片编号1-12号分别排在一张纸上,经吴爱强辨认,指出12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啊希”,即乐清市芙蓉镇沿溪路23号张某。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内容明显系传来证据,不能采信。经查,被害人周某陈述的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真实反映事实发生情况,且与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借据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被告人吴爱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吴爱强最后一次借款主动提出用其的房产证抵押,本案涉案金额2.88万元。经查,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吴爱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借款又无保证,被告人吴爱强主动提出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作抵押,被害人才愿意继续借款,符合客观常理,且被告人吴爱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仅最后一笔2.88万元属于涉案金额,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故被告人吴爱强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爱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爱强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调解,退还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赃款全部退回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吴爱强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爱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爱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二、随案移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各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任世彬人民陪审员 叶永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