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熊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熊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341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宁乡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