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维华与吴龙权、陈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维华,吴龙权,陈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高维华,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延安路一段***号1—2—1。被执行人:吴龙权,男,1950年2月9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庄河市迎宾街二段****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陈桂荣,女,1949年3月14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庄河市迎宾街二段****号,职业、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高维华与被执行人吴龙权、陈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54400元及利息,诉讼费3998元、执行费227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并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