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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王宝庆、苏凤义、康海申、包艳亮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宝庆,苏凤义,康海申,包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930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宝庆,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苏凤义,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康海申,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包艳亮,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宝庆、苏凤义、康海申、包艳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