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7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莫文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周**,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767-2号申请执行人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身份证号码:43062319730729****。被执行人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身份证号码:43062619620602****。被执行人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周**、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莫**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7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