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被执行人梁栩菡、张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梁栩菡,张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被执行人:梁栩菡、张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梅与被执行人梁栩菡、张威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栩菡申请重新执行,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梁栩菡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