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渭南市某区某合作联社与王某某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某区某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588-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某区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7月4日生。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0日持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渭临证经字第1639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5)渭临政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物已经进行查封,因被执行物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执58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某区农村某合作联社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王 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兴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