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龙与被告韩文举、赵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龙,韩文举,赵兵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695号原告郭文龙,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固原市彭阳县。被告韩文举,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何丽银,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兵兵,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甘肃省庄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龙与被告韩文举、赵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龙自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文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龙负担。审 判 长 朱晓霞人民陪审员 吕书婷人民陪审员 杨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