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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龙与被告韩文举、赵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龙,韩文举,赵兵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695号原告郭文龙,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固原市彭阳县。被告韩文举,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何丽银,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兵兵,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甘肃省庄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龙与被告韩文举、赵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龙自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文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龙负担。审 判 长  朱晓霞人民陪审员  吕书婷人民陪审员  杨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