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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黄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黄巍,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巍,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叶青,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黄巍、叶青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利息、罚息、复息共计3041.93元及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执行人叶青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巍、叶青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巍、叶青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黄巍、叶青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巍有与案外人巍群眉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城外洲社居城外洲路1弄5号501室和双江社居卷洞桥路10号的房产共两处。上述两处房产均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因该两处房产均系与案外人共有,现一时难以处置。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23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