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初168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余春。被告周某1。委托代理人关瑞,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异胜,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春、被告周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瑞、李异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周某2、周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0多天的2月17日双方到博白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周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周某3。婚前双方基础不牢,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性情古怪,私心杂念严重,动不动对原告拳打脚踢。被告还沉迷于赌博,有时彻夜不归,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关爱子女,严重影响了儿子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多年来,由于被告的作为,极大破坏了夫妻关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根本上没有再和好的可能。婚后共同经营废弃纱线生意,购买了五十铃货车(价值150000元左右)、三铃摩托车(价值3600元)各一辆,仓库还有几万元货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向亲戚借款共7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法处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对原告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双方认识时间有一年多才登记结婚,婚前���础好。婚后感情好,结婚至今已有十六年,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打骂现象,否则不会生育两个儿子周某2、周某3。婚后在广东经营生意是事实,购买五十铃货车、摩托车也是事实,但货车价值只有七八万左右,摩托车价值只有1000元,仓库存货价值约一万多元。原告诉称的债务不是事实,没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簿、人口登记表、廉江市青平镇上埇村委会、青平派出所证明、户口簿、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本院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告对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无其它法定离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因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善光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