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明因与被申请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217号申请人:梁明,女,197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王超,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梁明因与被申请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超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超所有的,房屋坐落于前郭县,建筑面积93.49平方米的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