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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建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建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628号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36号湖湾世景小区6栋商铺二楼。法定代表人曹宪文。被告金建刚,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