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陶孟琳、陶润才婚姻自主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孟琳,陶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261号申请执行人:陶孟琳,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陶润才,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孟琳与被执行人陶润才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2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