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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田明礼与李金当、时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明礼,李金当,时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明礼,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当,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中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明礼与被执行人李金当、时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8476.25元,执行费477.14元,已执行2254元,尚有36222.2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金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