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田明礼与李金当、时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明礼,李金当,时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明礼,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当,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中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明礼与被执行人李金当、时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8476.25元,执行费477.14元,已执行2254元,尚有36222.2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金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