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3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蒋华与李华玉、胡儒仕、李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李华玉,胡儒仕,李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蒋华,女,1979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人:余泽东,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华玉,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胡儒仕,男,194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李万英,女,194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蒋华与李华玉、胡儒仕、李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李华玉、胡儒仕、李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华玉、胡儒仕、李万英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华玉、胡儒仕、李万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万英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街支行账户上得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