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汝祥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69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汝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蔡汝祥因无力偿还个人债务遂起盗窃邻居李某某电动车的犯罪动机。同年1月5日,被告人蔡汝祥向被害人李某某借用电动车,趁机配制了一把该电动车的钥匙。同年1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蔡汝祥使用配制的钥匙将被害人停放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北社区X里X号一楼大厅内的该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1元)盗走。之后,被告人蔡汝祥将该电动车运至海南省万宁市出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汝祥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汝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汝祥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汝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汝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封 雯书 记 员 陈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