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0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诉于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春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096号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英。被告:于春来。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