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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晓晗与杨茂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晗,杨茂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207号原告:张晓晗,农民。被告:杨茂坤,居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晓晗诉被告杨茂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张晓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晗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魏 星书 记 员  呼丹丹 关注公众号“”